近期,一起案件引发热议。大学生陈某网购无中文标签的能量速溶咖啡,饮用后自称不适,以假一赔十将卖家诉至法庭。法院虽判决退还货款,却驳回十倍赔偿请求,认定其行为属于知假买假。下面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大学生陈某的索赔请求未获支持,核心原因在于其消费行为被认定为“非生活消费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该条款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初衷,是保护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商品的普通消费者,通过提高违法成本倒逼经营者规范经营,保障公众健康。
在本案中,涉案商品为属于与男性功能相关的特殊商品。陈某作为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在购买时特意备好他达那非检测试剂,并在仅食用一包后即主张不适、检测并起诉。
法院认为,这一系列行为表明其购买目的并非生活消费,而是意图通过诉讼牟取利益,属于典型的“知假买假”。
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的认定需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消费者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仍大量购买,并主张惩罚性赔偿,可能被认定为“非生活消费目的”。
在陈某案中,法院通过以下证据认定其“知假买假”:
1. 商品特殊性
涉案咖啡与男性功能相关,非日常消费品;
2. 行为异常性
陈某同时购买检测试剂,并在短时间食用后立即起诉;
3. 证据不足性
陈某未能提供食用后不适及治疗的有效证据,仅凭检测试剂结果主张赔偿。
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违背了《食品安全法》保障公众健康的立法初衷,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驳回其十倍赔偿请求。
“知假买假”索要赔偿是否构成敲诈勒索,需结合行为手段、主观故意及法律后果综合判断。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
(一)合法索赔与敲诈勒索的界限
合法索赔的核心在于手段的正当性。消费者通过投诉、举报、诉讼等合法途径主张权利,即使存在“知假买假”行为,也不构成敲诈勒索。
相反,消费者以曝光、投诉相威胁,要求经营者支付远超法定赔偿标准的财物,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二)主观故意的认定
敲诈勒索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意图通过威胁手段获取不法利益。在“知假买假”案件中,消费者主张的赔偿金额在法定范围内(如《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赔偿),且无威胁、要挟行为,通常不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司法实践中的区分标准:行为模式与数额
司法实践中,区分“知假买假”索赔与敲诈勒索的关键在于:
1. 行为模式:合法索赔通常通过投诉、举报、诉讼等途径进行;敲诈勒索则伴随威胁、要挟、骚扰等行为。
2. 索赔数额:合法索赔的金额在法定范围内;敲诈勒索则要求远超法定标准或多次索要。
3. 主观恶性:合法索赔者通常接受调解或判决结果;敲诈勒索者则持续施压,拒不接受合理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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