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张家港某小区发生一起惊险事件,38岁男子卢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后,在车内酣睡时车辆失控坠入河道。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73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下面小编为您系统解析醉驾行为的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
本案中,卢某的行为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
根据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的,即构成该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卢某血液酒精含量达173mg/100ml,且在小区地下车库内因操作失误导致车辆坠河,其行为已满足“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要件。
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的认定需满足“道路”与“驾驶行为”双重条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及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如公共停车场、小区道路等)。
卢某在小区地下车库内驾驶车辆,该区域虽属私人产权,但允许社会车辆通行,故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道路”。其醉酒状态下启动车辆、触碰挡位油门的行为,即使处于无意识状态,仍构成“驾驶”行为。
醉驾行为进一步引发严重后果,则可能构成更重的罪名。本案中,卢某虽未造成他人伤亡,但其行为已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故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醉驾者吊销驾照后的重考时间因情形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非营运机动车醉驾
卢某作为普通私家车驾驶人,仅因醉驾被处罚,其驾驶证将被吊销,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非营运机动车醉驾行为,无论是否发生事故。
(二)营运机动车醉驾
醉驾者驾驶的是营运机动车(如出租车、货车、客车等),处罚更为严厉。其驾驶证将被吊销,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且重新取得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三)醉驾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
醉驾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如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且构成犯罪,驾驶人将被吊销驾照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吊销驾照的起始日期以交通管理部门出具处罚决定书之日为准。当事人对处罚有异议并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处罚执行通常不停止,但若复议或诉讼结果撤销原处罚,吊销起始日将重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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