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参与中,开门杀与好意同乘两类事故频发,前者因乘客疏忽引发碰撞,后者因善意搭载埋下风险。下面小编将从开门杀责任主体认定与好意同乘归责原则切入,解析司法实践中的责任划分逻辑。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一方责任由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承担。
在“开门杀”事故中,驾驶人与乘客的过错具有关联性,法院通常认定二者构成共同侵权。
法院认为,驾驶人与乘客同属“机动车一方”,乘客的开门行为是驾驶人停车行为的延续,二者责任不可分割。
保险公司关于“仅保驾驶人”的抗辩被驳回,理由是保险合同覆盖的是“机动车一方责任”,而非单一主体。
此外,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是关键证据,当认定驾驶人负主责(如违规停车)、乘客负次责(如未确保安全),法院将按比例划分赔偿。
实践中,保险公司常以“乘客行为超出保险范围”为由拒赔,但法院普遍认为,乘客开门行为属于机动车使用过程中的合理风险,保险应覆盖。
受害者需举证证明驾驶人违规停车;乘客未尽观察义务;损害与开门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好意同乘”中,非营运机动车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的,若驾驶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减轻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将“重大过失”界定为明显违反交通法规或未尽基本注意义务的行为,如酒驾、超速、疲劳驾驶、明知车辆故障仍驾驶。
驾驶人仅存在一般过失的,未保持安全车距、未及时观察路况,可适用减责规则,减轻其30%-50%的赔偿责任。
认定驾驶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需综合判断其行为危险性与损害后果的可预见性。行为危险性方面,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强制性规定,或未尽基本注意义务的,通常构成重大过失。
雨天未减速、未检查车辆制动系统导致刹车失灵的,属于未尽基本注意义务。损害后果的可预见性方面,驾驶人明知路况危险仍强行通过,或明知车辆存在故障仍驾驶导致损害的,也构成重大过失。
反之,驾驶人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仅因突发情况导致事故的,不构成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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