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松江区发生一起高空抛物致人受伤案件。男子常某为图省力,将20余斤重的衣物包裹从4楼窗口抛下,砸中正在买菜的马大爷,致其胸部椎体骨折、足部跖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与二级。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细节。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高空抛物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本案中,常某的行为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1. 行为危险性
常某从4楼(约12米高度)抛掷12.1公斤的衣物包裹,物品重量与抛掷高度结合,产生足以致人重伤的冲击力。
2. 结果严重性
马大爷胸部椎体骨折、足部跖骨骨折,分别构成轻伤一级与二级。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一级指“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半月板破裂”,轻伤二级指“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均属严重影响肢体功能的损伤。
3. 主观过错性
常某到案后供述“为图省力”抛掷物品,虽辩称“望了一眼楼下未看到行人”,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预见抛掷行为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主观上存在间接故意。
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量了以下因素:
1. 犯罪情节
常某抛掷物品重量达12.1公斤,远超一般生活物品(如手机、钥匙等),且抛掷高度为4楼,属于“情节严重”范畴。
2. 危害后果
马大爷构成两处轻伤,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可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量刑,但本案以高空抛物罪定罪,更侧重行为本身的危险性。
3. 悔罪表现
常某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置,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4. 社会影响
案件发生在小区公共区域,抛掷时间为清晨买菜高峰期,对社区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需通过刑罚传递“零容忍”信号。
最终,法院以高空抛物罪判处常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既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惩戒,也兼顾了其悔罪表现与社会危害性的平衡。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高空抛物未造成人身伤害但扰乱公共秩序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高空抛物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侵权人需承担赔偿责任。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除能自证无责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给予补偿,补偿后可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即使未伤人,但抛掷物品重量大、高度高、抛掷次数多,或抛掷地点为人员密集场所(如学校、商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该高空抛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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