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重庆市通过发誓仪式成功调解一起因可消除笔迹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引发公众对发誓能否作为证据的讨论。下面小编为您具体分析解读相关细节。
“对天发誓”在法律层面不属于法定证据形式,法院不会将其作为定案依据,但可能作为促成调解的辅助手段。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八种类型,“发誓”既非实物凭证,也无法通过科学手段验证,完全不在其列。
以垫江法院调解的这起案件为例,被告汤某某主张“用可消除笔在借条上备注8000元还款”,但无法提供借条原件、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客观证据,仅以“发誓”作为证明手段。
法院在审理中明确告知双方,发誓无法替代证据规则,案件进入实质判决阶段,法院将依据现有证据认定事实。
最终,双方选择调解,被告提出“若原告发誓未收到8000元则偿还28000元”,这一提议虽非法律程序,但体现了当事人对诚信的朴素追求。
法官在尊重双方意愿的前提下,引导完成发誓仪式,本质是利用传统方式缓解对立情绪,推动纠纷以非诉方式解决,而非认可发誓的证据效力。
值得关注的是,发誓与虚假陈述结合,可能引发法律风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或妨碍作证的,法院可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试图以发誓掩盖事实的行为,不仅无法影响裁判结果,还可能因虚假陈述承担法律后果。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民事诉讼证据包括以下八种类型,每种均有特定应用规则与证明要求:
1. 当事人陈述
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其特点在于与诉讼结果直接相关,但真实性需结合其他证据验证。
2. 书证与物证
书证以文字、符号、图形等记载内容证明案件事实,如合同、借条、信函;物证以物品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事实,如损坏的物品、遗留痕迹。
3. 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记录声音、图像,如监控录像、电话录音;电子数据基于电子化技术形成,如电子邮件、短信、聊天记录。
4. 证人证言
指知晓案件情况的人就所见所闻向法院所作的陈述。证人需具备感知、记忆、表达能力,且与案件无利害关系。
5. 鉴定意见与勘验笔录
鉴定意见由专业人员运用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如笔迹鉴定、伤情鉴定;勘验笔录是法院对现场或物品查验、测量后制作的记录,如房屋产权纠纷中的现场勘验图。
2026年最新刑事诉讼法律头条
最新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仲裁法依法执行仲裁裁决的通知(2025推荐)
发布时间: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