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姐弟恋”财产纠纷。80后女子罗某与00后男子陈某恋爱三年后分手,罗某起诉要求陈某返还恋爱期间转账的57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陈某返还41万余元。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读。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罗某转账57万余元的性质是否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以及陈某是否需返还。法院二审判决支持返还41万余元,主要基于以下法律逻辑:
1. 赠与性质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本案中,罗某主张转账系“以结婚为目的”,若该主张成立,则赠与行为附有“缔结婚姻”的解除条件。
当恋爱关系终止、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条件成就,赠与失效,罗某有权要求返还。
法院在二审中采纳了这一观点,认为罗某作为年长方,在恋爱期间多次大额转账(如单笔数万元),超出日常消费范畴,更符合“为组建家庭做准备”的附条件赠与特征。
而陈某虽辩称转账为日常开销,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款项用途(如共同生活支出凭证),故法院未予采信。
2. 特殊金额转账的排除
陈某在二审中提出,恋爱期间的1314元、520元等具有特殊寓意的转账,属于情侣间表达爱意的“小浪漫”,不应纳入返还范围。
3. 已返还金额的扣除
陈某主张已返还罗某10万余元,法院经审查确认该事实,并在最终判决中予以扣除。最终,法院从57万余元中剔除特殊金额转账、已返还部分,判令陈某返还41万余元。
4. 公平原则的考量
法院在判决中强调,恋爱关系具有人身属性,财产往来需兼顾公平。
罗某作为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其大额转账虽以结婚为目的,但陈某作为年轻方,在恋爱期间亦投入了时间与情感成本。因此,判决未全额支持罗某的诉求,体现了对双方权益的平衡保护。
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能否要回,需结合赠与性质、金额大小及法律要件综合判断,具体可分为以下情形:
1. 一般性赠与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恋爱期间,一方为表达爱意而赠与的普通礼物、小额红包或日常消费支出,通常被认定为一般性赠与。
此类赠与已完成财产交付,且不附条件,赠与方不得以“分手”为由要求返还。
2. 附条件赠与
赠与行为附有“以结婚为目的”的条件,则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当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时,条件成就,赠与失效,赠与人可要求受赠人返还财物。
3. 特殊金额转账
1314元(一生一世)、520元(我爱你)等具有特殊寓意的转账,因数额较小且具有情感象征意义,法院通常认定为一般性赠与,不支持返还请求。
4. 彩礼的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已共同生活,法院可能酌情减少返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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