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与解除常被混淆,二者是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结的两种法律形态,在概念性质,适用情形及法律后果上存在本质差异。下面小编将结合相关法律条款,帮助大家厘清二者的核心区别,并明确终止后违约责任的承担规则,这些内容是精准处理合同纠纷的核心前提。
终止合同与解除合同的区别体现在法律定位、适用范围与后果等多个层面,《民法典》对此作出了分层界定。
从法律关系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明确合同终止是更宽泛的概念,涵盖债务履行、解除、抵销、提存等七种情形,合同解除仅是终止的情形之一,二者属从属关系。
适用范围上,合同终止可适用于继续性合同与非继续性合同,既包括当事人违约场景,也涵盖无违约的自然终止;而合同解除主要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多因当事人一方违约或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法律后果方面,合同终止原则上无溯及力,仅使未履行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不影响已履行部分的效力。
合同解除则可能具有溯及力,《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履行的可根据合同性质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二者在权利义务清理方式上存在本质差异。
此外,解除需通过通知或诉讼/仲裁方式实现,而终止可因法定或约定事由自动发生,程序要求亦不相同。
终止合同后是否能追究违约责任,需结合终止原因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核心依据是《民法典》的责任衔接条款。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为违约责任追究提供了基础依据。
合同因违约行为导致终止,如一方违约引发的解除、或因履行不能被判决终止,《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明确违约方需承担赔偿损失责任,损失范围包括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且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的预见范围。
即使合同因非违约原因终止,如债务抵销、债权人免除债务等,终止前已存在违约行为,受损方仍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主张违约责任。
特殊场景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因履行不能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影响违约责任承担;第五百六十六条进一步明确,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请求违约方承担责任,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仍需承担担保责任(另有约定除外)。
需注意的是,合同终止系因不可抗力且无一方违约,或当事人明确约定终止后互不追责,则无法主张违约责任。
合同终止与违约责任追究并非对立关系,只要存在违约事实且未超过诉讼时效,受损方在终止后仍享有追责权利,结算清理条款与违约责任条款构成了权利救济的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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