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湖北十堰王某驾驶私家车免费搭载两名同事前往武汉途中,因操作失误撞上高速公路护栏,导致乘客张某十级伤残。张某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十余万元,王某以好意同乘为由拒绝全额赔偿。下面小编为您具体分析解答相关问题。
在“好意同乘”引发的交通事故中,法院判决通常遵循“过错责任+减责原则”。
本案中,王某驾驶非营运车辆无偿搭载同事,途中因向右急打方向撞上护栏,交警认定其负全责,乘客张某十级伤残。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虽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但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法院最终酌定王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张某7万余元。
当司机存在超速、疲劳驾驶、操作不当等过错,即使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减责幅度也会受限。十堰王某因“急打方向”被认定全责,减责后仍需承担60%责任。
十级伤残属于较严重损害,法院会倾向提高赔偿比例以弥补受害者损失。若仅为轻微伤,减责幅度可能更大。
院会核实搭载是否完全无偿、是否存在利益交换。当司机通过搭载收取费用或谋取其他利益,则不适用“好意同乘”规则。
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首次明确“好意同乘”的减责规则,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条款填补了此前法律空白,平衡了助人善意与受害者保护。
仅适用于非营运机动车。司机通过顺风车平台接单收费,可能被认定为营运行为,保险公司可拒赔商业险,司机需全额担责;搭载必须完全无偿,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或谋取利益;司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得减责。
法院通过减责规则,降低善意司机的赔偿风险,避免“做好事反担责”的寒蝉效应。
本案中,法院明确“好意同乘值得提倡,但安全义务不可免”,既肯定善意,又督促谨慎驾驶。
减责并非免责,司机仍需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无偿搭载不意味着甘愿冒险,司机负有保障乘客安全的注意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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