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中若一方为残疾人,不少人会陷入“能否离婚”的困惑:有人担心法律禁止此类离婚,有人顾虑提出离婚会面临道德压力,也有人担忧残疾方离婚后生活无保障。这种认知模糊可能让夫妻陷入痛苦的婚姻僵局,或导致残疾方权益受损。
夫妻一方为残疾人并不影响离婚权利的行使,法律并未因一方残疾而剥夺另一方的离婚自由,离婚的核心判断标准仍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根据《民法典》婚姻自由原则,无论是残疾人主动提出离婚,还是其配偶提出离婚,只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如存在重婚、家庭暴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等法定情形,或经调解后仍无法挽回婚姻关系,就可通过协议或诉讼方式解除婚姻。
法律既不强制残疾一方维持无感情的婚姻,也不禁止非残疾一方在感情破裂时提出离婚,关键在于尊重双方真实意愿与婚姻的实际状态。
在涉及残疾人的离婚案件中,法律会着重保障残疾一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因离婚陷入生活困境。
若残疾一方缺乏劳动能力、无固定生活来源,或在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法院判决离婚时,会在财产分割上适当倾斜,比如优先考虑残疾方的居住需求、分割财产时给予更多份额。
同时,会判决有能力的一方给予残疾方一定的经济帮助,帮助形式可包括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提供住房使用权等,具体需结合残疾方的实际需求与对方的经济能力确定。
若双方育有子女,法院也会综合考虑残疾方的抚养能力与子女的成长需求,合理分配抚养权,确保子女权益与残疾方权益均得到兼顾。
夫妻一方有精神问题并不意味着不能离婚,法律未剥夺双方的离婚自由,离婚的核心判断标准仍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根据《民法典》婚姻自由原则,若因一方精神问题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比如患病方病情严重且长期无法治愈,致使婚姻关系无法维系,或对另一方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双方或非患病方可通过合法程序提出离婚。
不过,需注意患病方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若患病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通过法定代理人参与离婚程序,确保其意愿得到合理表达,避免权益被忽视。
在涉及精神问题一方的离婚案件中,法律会重点保障患病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因离婚陷入生活困境。
法院判决时,会综合考量患病方的病情严重程度、治疗需求、生活自理能力等因素,在财产分割上适当倾斜,比如优先保障患病方的基本生活所需,给予更多财产份额。
若患病方缺乏劳动能力、无固定生活来源,还会判决有能力的一方给予长期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帮助形式可包括支付生活费、承担医疗费用等。
同时,若双方育有子女,法院会从子女成长角度出发,结合患病方的抚养能力,合理确定抚养权归属,通常会优先考虑由具备稳定条件的非患病方抚养,同时保障患病方的探望权,确保亲子关系不受过度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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