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就业市场与租赁交易中,因信息不对称或恶意诱导签订的合同屡见不鲜。外卖骑手岗位招聘中,部分中介以高收入、免费用车为噱头,诱导求职者签订包含高额违约金条款的租车合同,此类行为涉嫌民事欺诈。法律通过赋予受欺诈方撤销权、明确合同无效情形等制度,为受害者提供维权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在外卖租车场景中,若中介通过虚假宣传(如承诺“月入过万”“随时退车”)或隐瞒关键信息(如车辆实际性能、高额违约金条款),导致骑手签订合同,则构成欺诈。
受欺诈方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双方应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
合同无效的认定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至第一百五十四条。
租车合同包含“无论使用时长均需支付全期租金”“退车需支付剩余租期全部费用”等条款,可能因“显失公平”被撤销;若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通过违约金条款变相收取“套路贷”利息),则直接认定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中“免除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如“车辆故障由承租方承担全部维修费”)可被主张无效。
维权需以证据链为核心。受欺诈方应固定三类证据:一是欺诈行为证据,如中介承诺“免费用车”的聊天记录、宣传资料;二是合同文本证据,重点标注违约金条款、租期约定等不合理内容;三是损失证据,如已支付的租金、因合同无法履行导致的误工费等。
合同通过线上平台签订,需保存电子合同、支付记录等数据。
维权路径分三步:首先尝试协商,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款项;若协商无果,可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借助行政力量调解;若仍无法解决,需在一年内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
诉讼中,法院将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审查欺诈事实,若认定合同可撤销,将判决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如已付租金、间接损失如预期收入)。
合同被认定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双方应返还财产,有过错方需赔偿损失。
合同陷阱的本质是信息不对称与法律认知缺失。法律通过撤销权、无效认定等制度,为受欺诈方构建了完整的救济体系。遭遇合同欺诈时,及时固定证据、依法主张权利是破局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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