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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女子为躲检查意外坠亡,家属索赔121万余元会怎么判?

时间:2025-09-25 13:47:36 浏览: 分类:刑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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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一起卖淫女子坠亡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失足女子张某在警方上门调查时,为逃避查处从6楼出租屋爬窗坠亡,家属向容留卖淫的组织者王某及房主陈某索赔121万余元。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赔偿5万元,陈某不担责。下面小编为您具体分析解读。

卖淫女子为躲检查意外坠亡,家属索赔121万余元会怎么判?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遵循“过错相抵”与“因果关系”原则,综合考量行为人过错程度、受害者自身责任及法律因果链条的紧密性。

  山西高院再审裁定书明确指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爬窗存在坠落风险的情况下仍实施该行为,其死亡结果与自身过错直接相关,应承担主要责任。

  而王某作为容留卖淫的组织者,在警方调查时反锁房门抗拒检查,客观上加剧了张某的恐慌心理,其未履行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失。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最终判定王某承担5万元赔偿责任,占索赔总额的4.1%,既体现了对受害者家属的适度抚慰,也严格遵循了“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司法原则。

  房主陈某的责任认定则聚焦于“是否明知或应知房屋用途”。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但本案中,陈某将房屋出租给王某仅一个多月,无证据显示其知晓房屋被用于违法活动,且张某的死亡系因爬窗行为导致,与房屋设施安全无关。因此,法院认定陈某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容留他人卖淫罪定罪标准是什么?

  容留他人卖淫罪的定罪标准包含行为要件、主观要件与情节要件三重维度。

  1. 行为要件

  根据《刑法》第359条,容留行为包括提供固定场所(房屋、商铺)或临时场所(租用车辆、酒店房间),无论场所是主动提供还是被动应允,均构成犯罪。

  山西王某案中,王某长期租赁多处房屋供失足女子卖淫,符合“提供场所”的客观要件。

  2. 主观要件

  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从事卖淫活动仍提供便利。司法实践中,“明知”的认定需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交易方式及行业惯例综合判断。

  王某作为职业容留者,其通过抽成嫖资获利的行为,直接印证了其主观故意。

  3. 情节要件

  情节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的关键。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容留2人次以上卖淫即构成犯罪;存在“一年内曾因容留卖淫被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容留未成年人、孕妇或患有严重性病者卖淫”“造成卖淫者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等情形,则属于“情节严重”,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王某案中,其长期组织卖淫活动,虽未直接导致张某死亡,但抗拒警方检查的行为间接引发悲剧,法院在刑事判决中已对其组织卖淫行为予以严惩,民事赔偿部分则严格限定于过失范围内,体现了刑民责任的区分与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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