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不法分子身着仿制制服,佩戴伪造证件,以消防检查为名强制要求商户更换灭火器,甚至将回收的废旧灭火器翻新后高价售出。此类行为不仅让商户蒙受经济损失,更因销售劣质消防器材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答相关问题。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构成招摇撞骗罪。
此类案件中,行为人通过伪造身份、证件及执法程序,虚构“消防检查”的合法性,其核心特征在于“冒充”与“骗取信任”。
通过网购仿制消防制服、佩戴“消防联动”“应急管理”等标识的袖章,甚至伪造盖有消防部门公章的“工作证”,使被害人产生“执法人员”的错误认知。
以“消防年检”“安全隐患排查”为名,按照“检查-指出问题-强制更换”的流程实施诈骗,部分案件中还伪造“整改通知书”等文件增强欺骗性。
将回收的废旧灭火器简单充压、更换标签后伪装成合格产品,以远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售出,或以“没收旧器材”为名迫使商户购买其产品。
此类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的完整链条。两名嫌疑人冒充消防人员检查商铺,以灭火器“过期”“压力不足”为由,迫使10余家商户购买其翻新的不合格灭火器,非法牟利7000余元,最终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刑事拘留。
消防检查是保障公共安全的严肃执法行为,正规执法人员绝不会以“检查”名义当场推销器材,行为人通过伪造身份骗取信任并谋取非法利益,已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威信及公共秩序。
招摇撞骗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扰乱公共秩序罪。根据《刑法》分则体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既侵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也侵犯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消防部门作为公共安全监管主体,其执法权威性直接关系到火灾防控效能。
冒充消防人员行骗,不仅削弱公众对执法机关的信任,更可能因劣质器材的使用导致火灾救援失效,间接危害公共安全。
招摇撞骗罪的“冒充”行为具有主动破坏性。不同于普通诈骗仅针对个体财产,此类犯罪通过伪造国家机关身份,系统性侵蚀社会管理秩序。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一般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情节严重”包括多次招摇撞骗、造成严重后果、冒充高级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情形。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同时构成招摇撞骗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将按重罪处罚或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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