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强制执行是实现债权的重要手段,但并非所有财产都可被随意执行。2025年,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与司法解释,以下几类财产通常不能被强制执行。这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也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物品,如衣服、家具、炊具、餐具等,不得被查封、扣押、冻结。
其生活必需费用,若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依此标准确定的费用也受保护。
同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像课本、学习用具等同样不能被执行,以确保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不受影响。
此外,未公开的发明或未发表的著作,因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及作者权益,也不在强制执行范围内。假设一位科研人员有未公开的科研成果,即便其面临债务问题,该成果也不会被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如轮椅、助听器、治疗特定疾病的药品等,也禁止被执行。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交纳有着明确标准。若执行案件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每件需交纳50元至500元。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另外,申请保全措施的费用,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计算,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不过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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