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年轮》原唱争议中,汪苏泷与张碧晨的“原唱”身份引发法律与行业规则的碰撞。公众认知中的“原唱”常与“首次演唱者”“市场影响力”挂钩,但法律层面却无明确定义。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原唱定义”的相关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中并未明确“原唱”的法律定义,其本质是行业与公众约定俗成的概念。法律层面仅通过“著作权”与“表演者权”对音乐作品相关权利进行规范,原唱身份的认定需结合多重因素综合判断。
1. 法律未定义“原唱”,但明确保护表演者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六项权利:表明身份、保护表演形象、许可他人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表演、许可他人录音录像、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表演。
2. 原唱认定的核心依据:首次公开发表时间与合同约定
在司法实践中,原唱身份通常以首次公开发表时间为重要参考。
若词曲作者与表演者签订的授权合同中明确约定“唯一演唱权”或“原唱权”,则表演者可主张排他性原唱身份。
3. 行业惯例与公众认知的影响
影视原声带(OST)领域普遍存在“双原唱”模式,即同一歌曲由不同歌手录制多个版本以满足宣发需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表明身份、保护表演形象等权利,但未定义“原唱”。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明确首次表演者享有的表演者权不必然等同于原唱身份,合同约定是认定排他性原唱的关键。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义务提供准确的作品信息,包括表演者身份,但未赋予平台标注“原唱”标签的法律确权效力。
原唱无权单独禁止他人翻唱,翻唱行为的合法性取决于是否获得著作权人许可,与原唱身份无关。
1. 著作权人拥有禁止翻唱的绝对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及以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若翻唱者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即使原唱同意,仍构成侵权。
2. 原唱作为表演者无权禁止翻唱
表演者权仅控制对自身表演的利用行为,而非作品本身。翻唱者需同时取得著作权人(词曲作者/版权方)和录音制作者(如唱片公司)的许可,但无需取得原唱许可。
3. 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例外情形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制度,允许在特定条件下未经许可翻唱。
例如,学校课堂翻唱、为个人学习研究翻唱等属于合理使用;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出版音乐作品,则适用法定许可,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需支付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专有权利,未经许可不得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表演者许可他人录音录像的,需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伯尔尼公约》第十五条:成员国可规定翻唱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但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正常利用。
以上则是关于“原唱定义”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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