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模特杨某(化名)受“合作过的老板”邀请赴泰国拍摄杂志封面,抵达后失联,6月13日通过视频电话向家属求救,称自己被骗至缅甸并遭非法拘禁。该事件与年初演员王星被骗案手法高度相似,均以“剧组招聘”为幌子实施跨国绑架。案件引发公众对“熟人诈骗”“跨国犯罪管辖权”等法律问题的关注。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非法拘禁”的相关问题。
中国法律对跨国诈骗犯罪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属地管辖原则”,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即视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本案中,犯罪团伙通过微信群、虚假合同等手段在境内实施诈骗策划,且受害者为中国公民,符合“行为发生地”或“结果发生地”的管辖标准。同时,依据《刑法》第七条“属人管辖原则”,中国公民在境外犯罪的,我国司法机关亦可追究其刑事责任。若犯罪团伙中有中国籍成员,即使诈骗行为发生在境外,仍可依据该条款进行追责。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国警方可依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与缅甸、泰国等国开展联合侦查、证据交换及嫌疑人引渡合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受害者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民事诉讼主张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中,杨某被非法拘禁期间可能遭受身体伤害、精神损害及财产损失(如随身财物被掠夺),均可作为赔偿请求的依据。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受害者可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交损失清单(如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待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向法院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若选择单独民事诉讼,则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起诉犯罪团伙成员,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需注意,若犯罪团伙成员无赔偿能力,受害者可申请司法救助或通过犯罪所得追缴程序弥补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以上则是关于“非法拘禁”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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