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公民对国家赔偿制度的关注度显著提升。若因司法错误导致无罪羁押,受害者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然而,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与申请期限的界定常引发疑问。下面小编将依据《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从赔偿标准与申请时效两个维度,解析无罪羁押赔偿的核心规则,为公众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以2025年为例,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日赔偿标准为373.10元,则285天的赔偿金额为:285天 × 373.10元/天 = 106,333.5元。该标准每年由国家统计局公布,具体金额需以申请时上一年度的数据为准。
国家赔偿仅针对因错误羁押导致的人身自由受限,不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或其他间接损失。若需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证明侵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且需通过单独程序申请。此外,赔偿金额不包含羁押期间的误工费、医疗费等,此类损失需通过民事诉讼另行主张。
赔偿义务机关为作出错误羁押决定的机关。若案件因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撤案,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若因法院判决无罪,则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需向该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无罪判决、羁押证明等材料。
若申请时国家统计局尚未公布最新日平均工资标准,可参照上一年度标准先行计算,待新标准公布后补足差额。例如,2025年申请时若2024年标准未公布,可先用2023年标准计算,待2024年标准出台后申请补差。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赔偿请求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对于无罪羁押,期限自收到无罪判决、撤销案件决定书或不起诉决定书之日起计算;若被无罪释放,则自释放次日起算。羁押期间不计入申请时效。
若超过两年期限,赔偿义务机关将不予受理。但存在法定中止事由(如不可抗力)时,时效可中止计算。例如,若申请人在羁押期间丧失行为能力,时效自其恢复行为能力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人需提交赔偿申请书、身份证明、无罪法律文书(如判决书)、羁押证明等材料。若材料不全,赔偿义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补正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赔偿义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若逾期未决定或申请人不服决定,可在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若复议机关仍不作为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可在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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