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因病死亡或需承担民事赔偿时,其家属及利益相关方常对赔偿标准与程序存在疑问。我国通过相关法律构建了服刑人员死亡赔偿与民事责任承担的制度框架,既保障服刑人员基本人权,也明确其生前债务与侵权责任的履行规则。
服刑期间病死,国家不给予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赔偿的前提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拘留、错误逮捕、错判,或者在收监执行刑罚、收容劳动改造中造成公民死亡的。而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病死的,不属于违法拘留、逮捕、错判或者收监执行刑罚、收容劳动改造中死亡的情形,因此,国家不给予赔偿。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服刑人员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如侵权之债、合同之债)不因其被剥夺人身自由而免除。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及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服刑人员仍需以其个人财产履行赔偿义务;若财产不足,其继承人需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若服刑人员无财产可供执行,受害人可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待其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此外,根据《监狱法》第七十二条,监狱可协助受害人查询服刑人员财产状况,或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协调其家属代为赔偿。
需强调的是,服刑人员的民事赔偿义务与其刑事责任相互独立,即便其因病死亡,若遗产足以清偿债务,继承人仍需履行赔偿义务;若遗产不足,受害人仅能就遗产部分获得清偿,不得向其家属主张额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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