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现象频发,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并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如有偿陪侍)可构成犯罪,最高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金。司法实践中,需结合行为主体、主观故意、客体侵害等要素综合判定。下面小编将从法律责任与认定标准出发,解析相关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如有偿陪侍)构成犯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涉及强迫、引诱未成年人卖淫等行为,可能构成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最高处无期徒刑并罚金或没收财产。
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包括组织人数多(如3人以上)、持续时间长(如超过6个月)、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导致未成年人身心严重损害或引发死亡等极端后果。
对于组织有偿陪侍但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对场所经营者处以罚款、停业整顿或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若同一行为既违反行政法规又涉嫌犯罪,司法机关优先追究刑责,避免“以罚代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认定组织行为需满足“组织性”特征,即行为人通过招募、管理、派单等方式对陪侍人员进行控制或协调。主观上要求明知陪侍人员为未成年人,或未尽到核实年龄的法定注意义务。司法实践中,场所经营者未查验身份证、放任未成年人出入的,直接推定其主观明知。
涉案场所需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对“娱乐场所”的定义,即提供歌舞、游艺等公众消费服务的营利性场所。陪侍行为包括陪酒、陪唱、陪舞等直接服务,以及通过软色情暗示、肢体接触等变相服务。若陪侍行为与卖淫嫖娼存在关联,可能构成更严重的性侵害犯罪。
组织行为的认定不要求对陪侍人员实施人身控制,但需存在排班、考勤、薪酬分配等管理行为。例如,通过制定服务规范、统一接送、抽成获利等,均可认定为组织行为。危害后果方面,需评估是否导致未成年人辍学、心理创伤、沾染恶习等,以此判断社会危害性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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