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监禁,作为一种刑罚方式,指的是将犯罪人终身拘禁,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死亡的刑罚制度。这种刑罚通常适用于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在我国法律中,终身监禁主要适用于贪污、受贿犯罪,并且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关于“2025年终身监禁是否可以减刑?”的相关问题,法头条法务整理了相关资料,听听法头条法务给出了哪些意见吧。
一般情况下不可减刑,终身监禁是对于贪污、受贿等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缓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所采取的一种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措施。
特殊情况下或可减刑,若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等特殊情形,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理论上存在获得减刑的可能性,但减刑后的刑期一般仍在终身监禁范畴内。且减刑的申请及审批程序较为繁琐,需经多环节审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终身监禁通常不可以改为无期徒刑。终身监禁是一种极为严厉的刑罚执行手段,专为特定严重犯罪而设,旨在严惩这类犯罪行为。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将在狱中度过余生,无法经由减刑等途径转为无期徒刑。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若出现特殊情形,如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等,经法定程序审批,可以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变更。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简单地从终身监禁改判为无期徒刑,而是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终身监禁与无期徒刑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性质不同:无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的刑罚方法。终身监禁则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罚种类,而是一种刑罚执行措施,它针对的是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被判处死缓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情形。
2、惩罚轻重不同:无期徒刑在实际执行中,如果犯人无重大违规,服从监管,一般服刑两年后就可被减为18~20年有期徒刑,有的甚至一次性减到13年。而终身监禁需要终生在监狱中生活,不能减刑、假释,因此相较于无期徒刑,其惩罚更为严厉。
3、是否能减刑不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然而,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即使在执行期间表现良好,也不能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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