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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涉嫌信披违规会受到什么处罚?

时间:2025-04-30 17:35:29 浏览: 分类: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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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刑事责任、民事赔偿及市场活动限制等多重法律后果。相关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信披违规定义”的相关问题。

公司涉嫌信披违规会受到什么处罚?

  一、行政处罚

  1.处罚依据

  《证券法》第197条:针对信息披露违法与虚假陈述行为,区分一般违规与严重情形。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披露虚假信息的,对上市公司处以100万至1000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万至500万元罚款。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23条:明确从重处罚情形,包括多次违规、干扰执法、隐瞒证据等。

  2.处罚措施

  责令改正:要求上市公司限期纠正违规行为。

  罚款:根据违规情节,对上市公司及责任人处以不同金额罚款。

  市场禁入:对严重违规责任人采取终身或一定期限的市场禁入措施。

  二、刑事责任

  1.犯罪构成

  《刑法》第161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若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未按规定披露重要信息,严重损害股东或他人利益,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2.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6条:明确立案追诉情形,包括:

  造成股东、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超100万元;

  虚增资产、营业收入或利润达当期披露总额的30%以上;

  未披露重大诉讼、仲裁、担保等事项涉及金额达最近一期净资产的50%以上;

  多次提供虚假信息或多次不按规定披露。

  3.量刑标准

  一般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民事赔偿

  法律依据:因信息披露违规导致投资者损失的,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保荐机构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市场活动限制

  1.再融资限制

  上市公司及责任人若3年内受证监会行政处罚,或1年内受行政监管措施,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12个月内受行政处罚或被立案调查,不得发行优先股。

  2.并购重组限制

  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期间,不得实施重组上市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董监高被立案调查的,其任职公司不得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3年内被立案调查的,不得实施重组上市(违法违规行为终止满3年且不影响责任追究的除外)。

  3.强制退市风险

  新“国九条”及退市制度改革:明确重大违法类、规范类、交易类等退市标准。信息披露违规可能触发:

  资金占用退市:控股股东占用资金占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0%以上或超2亿元,且2个月内未改正。

  控制权无序争夺退市:因控制权争夺导致信息披露混乱,投资者无法获取有效信息。

  重大违法退市:造假金额或比例达到一定标准,或导致公司不符合发行条件、被终止上市交易等。

  五、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2条: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暂停或终止并购重组活动等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认定为应当从重处罚情形:(一)不配合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或者拒绝、阻碍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甚至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干扰执法;(二)在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变造、隐瞒、毁灭证据,或者提供伪证,妨碍调查;(三)两次以上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四)在信息披露上有不良诚信记录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五)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虚增或者虚减营业收入达到当期披露的营业收入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四)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五)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达到最近一期披露的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六)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或者注册并且上市交易的;(七)致使公司、企业发行的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的;(八)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九)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十)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哪些行为属于信披违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和市场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行为属于典型的信披违规:

  一、信披违规的主要行为类型

  1.未按时披露信息

  典型表现: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如年报、半年报)或临时报告(如重大诉讼、资产重组)。

  法律条款:

  《证券法》第78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法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证券法》第197条:未按规定报送报告或履行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并处50万至5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罚款提升至100万至1000万元。

  2.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典型表现:在财报中虚增资产、利润,或隐瞒亏损;在临时公告中夸大业务前景。

  法律条款:

  《证券法》第197条:披露虚假信息的,对上市公司处100万至1000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处50万至500万元罚款。

  《刑法》第161条: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瞒重要事实,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的,对责任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3.重大遗漏

  典型表现:未披露关联交易、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事项。

  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6条:未披露重大诉讼、担保等事项涉及金额占净资产50%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证券法》第197条:因遗漏重要信息导致投资者损失的,上市公司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不正当披露

  典型表现:通过非法定渠道披露信息(如股吧、媒体采访),或选择性披露利好信息。

  法律条款: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2条:证监会可对违规主体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刑法》第291条之一: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二、信披违规的法律后果

  1.行政处罚

  罚款:根据违规情节,对上市公司处100万至1000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处50万至500万元罚款。

  市场禁入:对严重违规责任人采取终身或一定期限的市场禁入措施。

  监管措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

  2.刑事责任

  立案追诉标准:

  造成股东、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超100万元;

  虚增资产、利润达当期披露总额的30%以上;

  未披露重大事项涉及金额占净资产50%以上。

  量刑标准:

  一般情节: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民事赔偿

  投资者因信披违规遭受损失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4.市场活动限制

  再融资限制:上市公司3年内受行政处罚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发行股票。

  并购重组限制: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期间,不得实施重组上市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强制退市风险:符合重大违法类、规范类、交易类等退市标准的,将被终止上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认定为应当从重处罚情形:(一)不配合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或者拒绝、阻碍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甚至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干扰执法;(二)在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变造、隐瞒、毁灭证据,或者提供伪证,妨碍调查;(三)两次以上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四)在信息披露上有不良诚信记录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五)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虚增或者虚减营业收入达到当期披露的营业收入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四)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五)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达到最近一期披露的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六)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或者注册并且上市交易的;(七)致使公司、企业发行的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的;(八)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九)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十)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以上则是关于“信披违规定义”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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