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退休后如被查到任职前有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受到相应处理,包括立案调查、调整待遇、没收追缴违法所得等。这体现了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也彰显了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的相关问题。
公职人员退休后,如被查到任职前有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受到相应处理,但不再给予政务处分,而是立案调查并视情况调整其享受的待遇。
一、处理措施
1.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这意味着,即使公职人员已经退休,如果其任职前有违法犯罪行为,监察机关等仍有权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2.调整待遇:根据调查结果,如果违法行为人依法应当被予以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则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这里的待遇包括退休的公职人员享有的政治、生活待遇,以及依法领取的养老保险金等。
3.没收、追缴违法所得:对于已退休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要依照《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包括依法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依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依法上缴国库等。
二、处理原则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无论是在职还是已退休的公职人员,只要违法违纪,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对于已退休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处理时既要考虑到其已经退休的实际情况,也要依法给予相应的惩戒,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保护合法权益:在处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如知情权、申辩权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
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公职人员禁止的行为包括多个方面,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也损害了公共利益和职务的廉洁性。以下是部分禁止的行为及其相关的详细法律条款:
一、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1.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
2.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3.搞团团伙伙、捞取政治资本,对抗组织审查等。
二、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1.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2.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3.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等。
三、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
1.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2.搞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
3.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四、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
1.漠视群众利益,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群众利益。
2.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3.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
五、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1.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2.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3.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六、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
1.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
2.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3.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
七、其他禁止的行为
1.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2.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3.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4.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5.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6.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7.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8.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9.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10.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11.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12.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13.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14.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1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四)有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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