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

交通事故全责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5-03-08 11:04:31 浏览: 分类:交通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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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通常认定为交通事故全责的情况有:追尾前车(后车未保持安全距离)、变更车道未让车道内车先行、倒车或溜车、跨越实线、转弯未让直行、右转让左转、进环形路口未让已在路口内车。接下来就让法头条的小编来带你们了解一下吧。

交通事故全责的情形有哪些?

  1、追尾前车或倒车尾撞后车、溜车的;

  2、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

  3、逆向行驶或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4、闯单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驶的;

  5、支路车未让干路车,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不按规定超车、掉头的、会车的;

  7、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8、发生事故后逃逸的;

  9、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事故证据的;

  10、其他。

  发生交通事故各方的责任划分:

  (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五)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无责,其承担的比例不超过10%。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超速造成事故保险公司赔吗?

  超速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会赔偿的。根据保险条款规定,超速并不是交强险条例规定的免赔范围之一,是可以正常赔付的。被保险机动车超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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