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的拆迁公告期限一般为45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征用土地公告期定为45个自然日。在这期间,相关市或县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类关联机构需依据已获批准的征地建设计划,于公告发布之日起的第45日起,以每块被征用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相应地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具体方案,并进行公开发布。接下来就让法头条的小编来带你们了解一下吧。
拆迁公告的期限为一般是45天。如果需要延长,需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房屋拆迁公告的公示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0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被拆迁户享有的法定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补偿权:有权获得因拆迁造成的各项损失补偿,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等,确保生活水平不降低。
2、居住权:选择产权调换时,享有在安置房内的稳定居住权。
3、参与协商与签订协议权:有权参与拆迁补偿安置的协商,并与拆迁方签订正式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4、知情权与选择权:有权了解拆迁项目相关信息,选择评估机构,并对评估结果享有知情权。有权选择拆迁补偿方式,如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5、救济权:对拆迁过程中的争议或不满,有权申请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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