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证据效力,病历资料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制作、保存以及提供过程中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与合法性。这不仅有助于医疗纠纷的公正处理,也是对患者权益的有效保护。
病历资料如何确保证据效力?
病历资料是医疗过程中的关键记录,其证据价值对于确定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至关重要。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对病历资料的形式要求及其证明力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现行法律,无论是纸质还是电子形式的病历文件,都必须由具有合法授权的人员依照既定程序制作,并且需要妥善保存。任何试图伪造、篡改或非法销毁病历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责任。
当某一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所提供的病历材料的真实性提出质疑时,可以通过请求司法鉴定等方法来验证这些材料的有效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查明事实真相。”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同时能够准确地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患者是否有权修改自己病历?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患者有权了解自己的病历信息,并享有隐私保护权,但并没有直接赋予患者修改自己病历的权利。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责任按照实际情况准确记录患者的医疗信息,确保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果患者发现其病历中存在错误或遗漏之处,可以向相关医疗机构提出更正请求。接到申请后,医疗机构将依据事实进行核查,并据此做出相应的调整处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二)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三)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四)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病人去世后其病历由谁来保管?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即使患者去世,其病历资料的保管责任仍主要由医疗机构承担。这意味着医院需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包括诊断证明、治疗方案在内的所有重要医疗记录。这样做不仅是为了尊重已故者的隐私权,同时也为满足家属可能提出的查阅需求以及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相关调查提供了保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法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并且不得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通过严格遵守上述法律法规要求,可以有效提升病历资料作为证据材料的可信度与权威性,为解决医疗争议提供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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