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用性的判定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技术方案的可制造或使用性、积极效果以及可重复性等多个方面。法头条在本文将为您介绍“如何判定专利的实用性?”的相关情况,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专利的实用性是专利申请过程中的一项重要考量因素,它直接关系到专利能否被授权以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因此,在申请专利时,可以有一个或多个申请人共同提出请求,且我国《专利法》对专利申请人的数量没有具体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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