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是可以组合使用的,但必须在专利权人许可的前提下进行。法头条在本文将为您介绍“专利可以组合使用吗?”的相关情况,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专利技术的组合使用是指将两项或多项已被授予专利权的专有技术进行有机组合,形成一种新的技术或产品,并在生产经营中予以实施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专利不能组合使用,只要这种组合使用是在专利权人许可的前提下进行的,就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1、新颖性:专利组合中的每一项专利都必须具备新颖性,即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创造性:对于组合专利,其创造性的判断更为复杂。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需要在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并取得了新的技术效果,或者说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比每个技术特征效果的总和更优越,才具备创造性。
3、实用性:专利组合中的专利应具备实用性,即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4、内在关联性:专利组合内的专利项目必须相互关联,解决特定的技术主题或问题。这可以是不同方法达到相同结果、技术标准、系统或产品中的不同创新点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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