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遇到工程量纠纷时,首先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来解决。双方应坦诚地交流各自的观点和依据,试图达成一致意见。在协商过程中,要保持冷静和理性,避免情绪化的表达。接下来就让法头条的小编来带你们了解一下吧。
首先,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优先参考双方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其中关于工程量计算和调整、工程款支付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具有约束力。若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工程量核算方法和标准,则应当按照约定执行。
其次,如果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或者对合同条款理解存在争议,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同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也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再者,当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量核算。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对于工程量的核算应当以设计图纸、施工合同、变更签证、现场实际情况等为依据。
最后,如经过上述途径仍无法解决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据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提起仲裁或诉讼。法院或仲裁庭将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结合专业鉴定结果作出公正裁决。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在工程款纠纷中,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是完全可能的。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恶意转移、隐匿财产,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者无法执行,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争议标的物或者其他相关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
在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如承包方(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发包方(被申请人)存在欠付工程款的行为,并且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严重影响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承包方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发包方的相关财产进行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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