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标不一定要采用公开招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工程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而邀请招标则是通过投标邀请书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接下来就让法头条的小编来带你们了解一下吧。
工程招标不一定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根据相关法规,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行为。但是,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项目,如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以及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可以邀请招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包括: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
3、市政工程项目,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请注意,对于公开招标来说,投标者数量必须达到三个及三个以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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