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出现一房多卖,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接下来就让法头条的小编来带你们了解一下吧。接下来就让法头条的小编来带你们了解一下吧。
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哪一方)。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物权对世原理、物权公示原理,和物权优先于债权原理,确认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权。因此,在第一个买房人已办过户后又卖第二人的情况下,因这时出卖人已没有所有权,所以他的第二次卖房是无效的。
当购房者遭遇一房二卖情况时,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其一,若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购房者应尽快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自己的购房合同有效,并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先签订合同的购房者通常在法律上更具优势,因为其合同成立在先。
其二,若其中一份合同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已登记的购房者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未取得房屋的购房者可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卖方违约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包括已支付房款的利息、购房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以及房价上涨导致的差价损失等。
其三,若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但其中一份合同的购房者已实际入住房屋,该购房者可主张自己对房屋的合法占有权益,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同时,另一购房者可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总之,购房者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就是说在开发商“一房二买”的情况下,买受人因此无法取得房屋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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