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无效宣告是一个严肃的法律程序,其决定机关为专利复审委员会,且该程序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法头条在本文将为您介绍“专利权无效宣告由哪个机关决定?”的相关情况,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专利权无效宣告的决定机关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认为已授予的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部门将对请求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或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1、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一旦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其效力溯及到自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起,即该专利权从一开始便被视为不存在。
2、不具有追溯力: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3、费用返还:如果专利权人或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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