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的法定情形多种多样,且一旦撤销将对商标注册人的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产生重大影响。法头条在本文将为您介绍“商标撤销的法定情形有哪些?”的相关情况,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商标撤销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绝对条款的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采用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标志,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相对条款的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3、依职权撤销:商标局有权力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的申请,并说明有关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六条: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商标一旦被撤销,其专用权即归于消灭,原商标注册证作废。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被撤销的商标是有可能恢复注册的,但具体能否恢复以及恢复的方式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重新申请注册:商标被撤销后,若不存在上述法定撤销情形的,商标注册人或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重新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该商标。
2、撤销决定的复审:若商标注册人对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对复审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复审决定。若复审决定撤销原撤销决定的,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权将得以恢复。
3、行政诉讼:若商标注册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将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若判决撤销原撤销决定或复审决定的,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权将有可能得以恢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条: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第五十四条: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五条: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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