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解除后的清算环节包含多方面主要内容: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与价值核实;审查双方是否违约并确定赔偿事宜;清理投入使用的各类资产;清查预付款及进度款支取情况并遵循“多退少补”原则;计算预期可得收益损失。要秉持公平正义,以合同为准兼顾法规共识,若有分歧可能涉诉或仲裁,需保存证据。接下来就让法头条的小编来带你们了解一下吧。
工程合同终止后的结算方式主要取决于工程是否完工以及验收情况。工程合同解除后,清算方式如下:
1、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的,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或实际结算,价款差额不予支付。
2、施工完毕但验收不合格的,经修复后验收合格则按上述方式结算,修复不合格则不予支付。
3、尚未施工完毕合同终止的,应停止施工,视已完成的工程量是否合格来结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程合同终止的条件主要包括:
1、合同履行完毕,即工程已按照约定完成并验收合格。
2、合同解除,这可能是由于一方违约、双方协商一致、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等原因。
3、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如工程被依法撤销、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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