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土地纠纷,可先找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会依法依规结合实际调查调解,调解无果将作出处理决定。若对处理决定不满,可在接到通知30日内起诉。解决纠纷时要准备好宅基地相关证明材料,如使用证、建房审批手续等,且要积极配合政府调查如实陈述情况。接下来就让法头条的小编来带你们了解一下吧。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纠纷可以找到当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又或者是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处理。双方对于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的话,第一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处理,要是协商解决不了的可以由当地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解处理,要是调解还是无果的话,受侵害的一方可以到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处理。
农村房屋并非一概不得买卖,从身份关系角度,可以简要区分为三种情况:
(一)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
对于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均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且国务院办公厅所作《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原国土资源部所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相关规定对此进一步明确,城镇居民原则上不得购买农村住宅,以维护农村集体土地秩序。
对于此种房屋买卖,人民法院将以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为界,对其后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无效。
另外,虽然自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允许集体土地入市,但也明确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也就是说,入市流通的集体土地仅限于符合规划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住房显然不属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然不得入市流转。
现阶段,城镇户籍居民在农村的住房问题只能依靠两种途径解决:一是在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返乡人员可与本村村民合作自建房;二是租赁闲置的农房用于居住并开展经营,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二)他村村民与本村村民之间的房屋买卖
如上所述,国家政策和法律对于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情况作出了明确的限制,但对于同样具有农村户口的非本村村民购买本村房屋的情况并未有明确规定。
也正是相关政策规定的不明确以及法律宣传不到位,致使部分地区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情况时有发生。本文最初所述案例便属于此种情况。
对于此种情况,人民法院在审判实务中采取的态度与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相似。理由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系村民基于其身份无偿取得,与其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紧密联系在一起,农村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
也正因此,无论是城市居民购买还是非本村的、具有农村户口的其他人购买本村房屋,都将会对农村固有的经济体制和土地秩序造成冲击,进而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成员利益以及整体的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当事人甲要求办理过户的诉求在法律上将得不到支持。
(三)本村村民之间的房屋买卖情况
如前所述,对于农村房屋买卖进行限制主要是为了维护农村的集体经济和土地秩序。而本村村民之间进行房屋买卖,并不会对上述社会秩序以及他人利益产生任何损害,因此我国法律并未明令禁止。
但出卖个人名下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也应多加注意,因为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一旦村民将个人名下的宅基地使用权转卖他人,将无法通过申请方式另行取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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