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范围一般包括船舶本身的损失,船载货物的损失以及船上旅客和船员人身伤亡损害。接下来就让法头条的小编来带你们了解一下吧。
1、没有过失的船舶碰撞
无过错的船舶碰撞,包括由于不可抗力、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船舶碰撞。简单来说,就是不存在人为的因素,完全是因为客观原因或不明原因造成的船舶碰撞。
这种情况下的处理原则为相互不负赔偿责任,损失就由各方自己承担。
2、都有过失的船舶碰撞
这种共有过失的碰撞事故,双方都是有不同程度的损失,确定赔偿责任要确定各方过失的责任,按过失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3、单方过失的船舶碰撞
这种情况下,通常是在航船碰撞锚泊或停在泊位上的船舶,或系泊浮筒的船舶以及浪损等。
单方过失引起的船舶碰撞,需要由过失方承担损害赔偿,如果波及第三方,过失方还需要承担第三方的损害赔偿。
沉船所有人没有钱打捞船舶的,由沉船所在地港(航)务主管机关负责打捞,捞起的原物或者处理原物所得的价款支付打捞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第三条
下列沉船应当进行打捞:
(一)妨碍船舶航行、航道整治或者工程建筑的沉船;
(二)有修复使用价值的沉船;
(三)虽无修复使用价值而有拆卸利用价值的沉船。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第五条规定范围的沉船,沉船所有人应当自船舶沉没之日起一年以内提出打捞计划和完工期限,经有关港(航)务主管机关批准后进行打捞。
第八条 有关港(航)务主管机关根据第四条规定所捞起的船体、船用器物、货物或者解体所得的钢材、机件等,在无法或者不易保管的情况下,可以作价处理。
沉船所有人自船舶沉没之日起一年以内,可以申请发还捞起的原物或者处理原物所得的价款,过期如不申请即丧失其所有权。
沉船所有人在领回原物或者价款时,应当偿还有关打捞、保管和处理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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