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对借款合同的明确定义。在借款合同中,交付借款的一方称为贷款人,接受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一方称为借款人。关于“借据是不是借款合同?”的相关问题,法头条法务整理了相关资料,听听法头条法务给出了哪些意见吧。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合同类别,合同中的条款相对规范、具体,例如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等内容,需要双方签字成立。而借据则多用于民间借贷,根据民间借贷习惯,双方达成协议后,如果贷款义务方立即向对方支付贷款,对方将立即向贷款方出示借据,即贷款人持有借据,证明贷款行为已经发生。借据上通常只记载借用了多少款项,但对利息约定等情况缺少约定记载,最后只有借款人签字。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借款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实践性。
1、双务合同:根据借款合同的性质,出借人负有按照约定提供借款的义务,而借款人则负有按照约定使用借款并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双方互负义务,具有双务性。
2、有偿合同: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取得借款需要支付利息,而出借人出借资金也期望获得利息回报,双方存在对价关系,因此借款合同是有偿合同。这种有偿性体现了双方在经济活动中的利益交换关系。
3、实践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这就说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只有在实际交付借款时,才能使合同成立。因此,借款合同具有较强的实践性,与一些诺成合同只需双方达成合意即可成立的特点不同。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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