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责任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它是合同责任的主要形式,体现了合同法律关系的严肃性和约束力。当一方违约时,通常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补偿对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这种责任可以是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等形式。关于“合同中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是什么?”的相关问题,法头条法务整理了相关资料,听听法头条法务给出了哪些意见吧。
合同中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主要包括:
1、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2、双方约定的免责条款,但需合法合规且不违背社会公德;
3、债权人过错导致合同未完全履行时,债务人可能免责;
4、法律特许的其他条件,如商品天然特性及合理耗损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过错责任原则:指由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存在的故意或疏忽导致的不履约情况下所产生的责任。在发生违约事实的情况下,只有当事人有过错,才承担违约责任,否则不承担。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强烈的道德价值取向,即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这一原则有利于贯彻诚实守信、遵守诺言、尊重他人劳动和财产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2、无过错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指不论违约方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严格责任原则以实际损害结果为要件,它不注重于对过错的惩罚,而注重于补偿债权人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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