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况下,婚检不合格并不会影响男女双方领取结婚证,但双方需确保不存在法律规定中禁止结婚的情形。婚检,即婚前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有的、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所进行的医学检查。关于“婚检不合格可以领证吗?”的相关问题,法头条法务整理了相关资料,听听法头条法务给出了哪些意见吧。
婚检不合格可以领证。国家对于婚检并没有强制性的要求,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进行,婚检不合格不影响男女双方领取结婚证。但如果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未治愈的,则婚姻无效。
禁止结婚的情形: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
4、未达到法定婚龄,即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相关条例: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领证结婚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以及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相关条例: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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