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接下来就让法头条的小编来带你们了解一下吧。
在海事事故中,以下情形可以要求赔偿:
一、船舶碰撞事故
赔偿情形:船舶碰撞事故导致船舶、货物、人身伤亡等损失时,可以要求赔偿。
二、船舶触碰事故
赔偿情形:船舶触碰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造成损失时,可以要求赔偿。
三、船舶污染事故
赔偿情形: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
四、船舶营运或救助作业中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赔偿情形: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合同权利造成的损失等,可以要求赔偿。
五、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的损失
赔偿情形: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
六、共同海损
赔偿情形:在共同海损行为中,为共同安全而有意并合理地采取措施所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可以要求共同海损分摊。
七、其他海事事故
赔偿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因船舶、船员、海上设施等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海事事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可能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
海事赔偿的范围广泛,涵盖了海上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的损失。以下是对海事赔偿范围及其相关详细法律条款的归纳:
海事赔偿的范围
1、人身伤亡赔偿
包括因船舶碰撞、触礁、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丧葬费用、残疾赔偿、死亡赔偿等。
2、财产损失赔偿
船舶损失:因事故导致的船舶全损或部分损失,包括船舶修理费用、救助费用、沉船打捞费用等。
货物损失:因事故导致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造成的损失,包括货物价值损失、运费损失、保险费损失等。
其他财产损失:如港口设施、航道、助航设备等的损坏赔偿。
3、环境损害赔偿
因船舶事故导致的海洋环境污染,如油污损害,需要赔偿因清理污染、恢复环境等产生的费用,以及对渔业资源、旅游资源等造成的长期损失。
4、救助费用
对遇险船舶及其所载货物和其他财产进行救助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救助船舶的费用、救助人员的费用、使用救助设备的费用等。
5、共同海损
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而有意并合理地采取措施所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
下列海事赔偿请求,除本法第二百零八条和第二百零九条另有规定外,无论赔偿责任的基础有何不同,责任人均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一)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
(二)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
(三)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
(四)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
前款所列赔偿请求,无论提出的方式有何不同,均可以限制赔偿责任。但是,第(四)项涉及责任人以合同约定支付的报酬,责任人的支付责任不得援用本条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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