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是指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对共同财产进行划分和分配的过程。离婚财产分割的财产范围主要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关于“离婚时分割财产的原则有哪些?”的相关问题,法头条法务整理了相关资料,听听法头条法务给出了哪些意见吧。
离婚时分割财产的原则主要包括:
1、男女平等原则;
2、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
5、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
6、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财产约定先于法定)。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分割财产需要准备的材料主要包括:结婚证、财产清单、房产和车辆相关材料、存款和股票等金融资产证明、其他财产证明(如知识产权证书、债权凭证等)、双方身份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和材料。
相关条例: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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