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外和解作为一种灵活、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在诉讼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不仅能够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还能促进双方当事人的和解与和解后的合作。法头条在本文将为您介绍“庭外和解是什么意思?”的相关情况,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庭外和解,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之外,自行或通过第三方协助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以解决纠纷的方式。这种方式允许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进行处分,其关键在于双方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商一致,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庭外和解可以在正式开庭审理前或者审理过程中进行,一旦和解达成,当事人通常会选择撤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庭外和解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约束力:一旦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签署相关文件,该协议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2、终结诉讼:庭外和解成功后,当事人通常会向法院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诉讼程序即告终结。
3、执行保障:虽然和解协议本身不具有直接的执行力,但当事人可以根据协议内容向法院申请制作调解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一百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以上是关于“庭外和解是什么意思?”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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