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并发症属于医疗过失纠纷吗?取决于并发症的发生是否因医务人员的过失造成。并发症是一个复杂的临床医学概念。学者对并发症的定义有以下几种: 一种是指一种疾病在发展过程中引起另一种疾病或症状的发生,后者即为前者的并发症,如消化性溃疡可能有幽门梗阻、胃穿孔或大出血等并发症。 另一种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病人由患一种疾病合并发生了与这种疾病有关的另一种或几种疾病。法头条网为您具体分析解答相关细节。
医疗并发症是否属于医疗过失纠纷,取决于并发症的发生是否因医务人员的过失造成。
如果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导致并发症的发生,那么这属于医疗过失,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医务人员已经尽到了合理的诊疗义务,但并发症仍然发生,那么这通常不属于医疗过失。因为并发症的发生有时是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不能防范或难以避免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自愿协商:医患双方可以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解决医疗过失纠纷,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申请人民调解:如果双方协商无果,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一个专门的调解机构,可以帮助医患双方进行调解,达成和解协议。
申请行政调解:医患双方还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调解。行政调解由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主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提起诉讼:如果协商和调解均无法解决问题,医患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纠纷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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