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拆迁补偿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及时补偿的原则。接下来就让法头条的小编来带你们了解一下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拆迁补偿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及时补偿的原则。若被拆迁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发现权益受损或认为补偿标准不合理,有权提出异议并申请调解。调解通常由当地房屋征收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进行,旨在协调各方利益,促进纠纷的和谐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补偿应当保障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对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如果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理,其中包含申请调解、裁决等方式解决争议。
拆迁补偿决定是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被拆迁人进行的补偿安置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拆迁补偿决定具有可诉性。若被拆迁人认为补偿决定存在违法、不合理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况,如补偿标准过低、补偿程序不合法、未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等问题,被拆迁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对该拆迁补偿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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