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担保人有义务还款吗?债务担保人有义务还款。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债的担保有一般担保与特别担保之分。债的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它不是特别针对某一项债务,而是面向债务人成立的全部债务。此种担保在保障债权实现方面有明显弱点,即在债务人没有责任财产或责任财产不足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便全部不能或不能全部实现。所谓特别担保,即通常所言之担保,在现代法上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法头条网为您具体分析介绍。
一般是有义务的。在担保人还款之后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如果是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通常在六个月至两年之间。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此外,对于协议或合同中有对担保期限作明确规定但却未指明具体结束日期的情况,例如协议中明确规定“担保人的保证责任效力截止于所有贷款全部还清为止”,这时担保期限应该自最终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延续2年方能失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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