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保护是指国家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采取的特别保护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是对军婚的一种特殊保护,旨在维护军人的婚姻稳定,保障其能够安心履行国防职责。关于“退伍军人还有军婚保护吗?”的相关问题,法头条法务整理了相关资料,听听法头条法务给出了哪些意见吧。
退伍军人不再享受军婚保护。一旦军人退伍,其身份由现役军人转变为普通公民,因此其婚姻关系也不再受到军婚的特别保护。
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这种婚姻关系受到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旨在维护军人的家庭稳定,保障其能够专心履行国防职责。
相关条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退伍军人结婚不需要军检。我国法律并未规定退伍军人结婚需要进行军检,且退伍军人已经脱离了现役军人的身份,其婚姻关系不再受到军婚的特别保护,因此也无需按照军婚的相关规定进行军检。在结婚时,退伍军人只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结婚的一般规定即可,如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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