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是指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加以抚养,使原来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们产生了法律拟制的父母和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收养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办理收养登记时,收养人和送养人应当亲自到场,并提交申请书、收养协议等必要的材料。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关于“收养关系怎样才算成立?”的相关问题,法头条法务整理了相关资料,听听法头条法务给出了哪些意见吧。
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条件,并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登记过后即构成收养关系。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收养孩子,收养人通常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达到法定年龄;
3、无子女或仅有符合规定的子女;
4、具备抚养教育能力;
5、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6、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关于“收养关系怎样才算成立?”的相关问题,法头条法务整理了相关资料,听听法头条法务给出了哪些意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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