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有什么区别?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自由决定,债可以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这种分法是债的分类中的最基本的分法。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加以决定的债。单方允诺属于意定之债。在单方允诺之债,当事人的意思自由表现为表意人一方的任意,对方当事人因仅享有债权并不负担债务,故仅有表意人一方的意思自由这种债的关系就可成立。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的债。法头条网为您带来更多细节方面的介绍。
意定之债: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决定。它主要基于双方的协议或合同产生,例如合同之债。在意定之债中,双方可以自由地约定债务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等。
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相反,法定之债是由法律规定的。它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法定之债包括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这些债务的产生并不依赖于双方的协议,而是由法律规定了特定的情形和条件,当这些情形和条件出现时,就会产生相应的债务。
区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意义在于,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在债的客体、内容及债务不履行的责任等方面均可由当事人约定;而在后者,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律规定。
继承:在继承中,继承人需要继承被继承人的债务。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法人合并与分立:当法人合并时,合并后的法人将承受原法人的债权和债务;当法人分立时,除非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否则分立后的法人将对原法人的债权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代位求偿:在保险法中,当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可以在已支付的保险金限额范围内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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