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确实有权申请以该次拍卖的保留价(通常与起拍价相同或相近)接收拍卖财产以抵债。而流拍物品的价格计算主要依据拍卖前的评估价或市价确定起拍价和保留价,流拍后可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调整保留价。但具体操作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定。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拍卖流拍”的相关问题。
在2024年,拍卖流拍后是否可以将起拍价作为保留价抵债,以及相关的详细法律条款,可以参考以下信息:
一、拍卖流拍后以物抵债的基本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有权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以抵债。这意味着,如果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可以申请或同意以该次拍卖的保留价(通常与起拍价相同或相近)接收拍卖财产,从而实现抵债。
二、相关详细法律条款
拍卖保留价的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五条,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流拍后以物抵债的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多次流拍后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或不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如果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或不动产退还被执行人,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起拍价与保留价:
起拍价:网络司法拍卖的起拍价通常按照评估价的70%确定,未评估的则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市价的70%。
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是拍卖标的的最低价格。拍卖保留价一经确定,非经委托人允许,拍卖人不得变更,并在拍卖活动中不得以低于拍卖保留价的价格卖出拍卖标的。竞买人应价、加价达不到拍卖保留价则不能成交。
流拍后的价格调整:
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
例如,首次拍卖的保留价为评估价的70%,若流拍,则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可降至首次保留价的8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以上则是关于“拍卖流拍”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最新法律法规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25有效)
发布时间:2025-03-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25最新)
发布时间:2025-03-092025最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发布时间:2025-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