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

2024年抵押物品价值被压价是否是合法的?

时间:2024-11-05 17:30:13 浏览: 分类: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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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抵押物品价值被压价是否合法,取决于具体的操作方式、合同条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评估机构或相关方以不正当手段故意压低抵押物品的价值,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是不合法的。因此,在进行抵押物品价值评估时,应确保评估过程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抵押担保”的相关问题。

2024年抵押物品价值被压价是否是合法的?

  合同条款的约定:

  抵押物品的价值通常由双方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合同中已经规定了抵押物品的价值,并且双方对此无异议,那么一般情况下不应单方面改变这一价值。

  评估机构的角色:

  在某些情况下,抵押物品的价值可能需要由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进行评估,并确保评估结果不受任何不正当手段的影响。

  法律法规的约束: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评估机构不得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评估业务。这意味着评估机构在评估抵押物品价值时,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故意压低价值以谋取私利。

  关于评估机构行为的规定: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4年10月30日印发的《关于推动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明确指出,严禁评估机构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评估业务。

  关于抵押物价值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直接对抵押物价值被压价是否合法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法律精神,任何经济活动都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因此,如果抵押物品的价值被压价是基于不公平、不公正或欺诈等不正当手段,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是不合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物品可以转售吗?

  抵押物品在特定条件下是可以转售的。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及相关法律条款的阐述:

  抵押物品转售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这一条款明确赋予了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售抵押物品的权利,但同时也尊重了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抵押物品转售的详细法律条款

  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的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这意味着,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原则上可以转售抵押物品,除非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的约定。

  抵押权不受影响:

  同一条款还规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这表明,即使抵押物品被转售,抵押权仍然附着在该物品上,抵押权人的权益不会因转售行为而受损。

  抵押人的通知义务:

  抵押人在转售抵押物品时,有义务及时通知抵押权人。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抵押权人的知情权,使其能够及时了解抵押物品的动态。

  抵押权人的权利保护:

  如果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物品的转售可能损害其抵押权,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将转售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一规定为抵押权人提供了额外的保障,以确保其权益在抵押物品转售过程中不受损害。

  抵押物品转售的注意事项

  尊重当事人约定:如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抵押期间不得转售抵押物品,那么抵押人应遵守这一约定。

  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人在转售抵押物品时,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以确保抵押权人的知情权。

  保护抵押权人的权益:抵押人在转售抵押物品时,应确保抵押权人的权益不受损害。如果转售行为可能损害抵押权人的权益,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即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上则是关于“抵押担保”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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