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进行征地赔偿确实需要上报,并且这一过程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规定。征地赔偿款的发放需要经过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与监督、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代表的同意、补偿款分配的民主决策以及法律程序与监督等多个环节的参与和确认。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征地赔偿”的相关问题。
2024年进行征地赔偿确实需要上报,并且这一过程在法律上有着明确规定。
征地告知: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政府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这是保障被征地者知情权的重要环节。
征询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若未依法履行征地告知程序,将可能导致征地行为不合法。
征地材料上报:征地材料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项目立项文件与政府签订协议等相关材料,需要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进行受理和审核。
审核和报批:征地材料经审核后,若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符合最低保护标准、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将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需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发布征地公告:征地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后,省国土资源厅或国土资源部下发征地批准文件。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组范围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方案批准后,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和村发布征地补偿方案实施公告,并组织实施。征地补偿费用应当在征地补偿方案实施公告发布前足额存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征地补偿专用账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些费用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征地赔偿款的发放需要经过以下相关方的同意或参与:
一、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与监督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公告期满无异议或根据有关要求对方案进行完善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时,该部门还需将方案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批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监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执行,确保补偿款及时足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代表的同意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代表进行签字,但签字前应征得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的同意,确保签字行为符合村民的集体意愿。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于其承包经营权被征收的情况,也需要在相关征收文件上签字,以确认征收补偿等事宜。
国有土地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需要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协议。若房屋所有权人已故,其继承人可代表签字。
共有土地或房屋征收:
共有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因此,在共有土地或房屋征收过程中,需要获得足够数量的共有人签字同意才能进行有效的征收。
三、补偿款分配的民主决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具体分配方案需要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分配时会考虑被征地农户的承包地面积、人口数量、土地质量和区位等因素。
四、法律程序与监督
被征收人的权利:如果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被征收人有权在公告期满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同时,征地拆迁补偿款的发放应当接受社会监督,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并接受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监督和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些费用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以上则是关于“征地赔偿”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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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