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征地赔偿不合理时,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是可以选择起诉的。但在起诉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程序、收集证据材料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征地赔偿”的相关问题。
2024年征地赔偿不合理时,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是可以选择起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中,明确包括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而提起诉讼的案件。这意味着,当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对征地赔偿不满意时,他们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起诉条件
要成功起诉征地赔偿不合理的情况,被征地单位和个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原告资格:原告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明确的被告:在起诉状中,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实施征地行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起诉状中应详细阐述征地赔偿不合理的事实、理由,以及具体的诉讼请求,如要求重新审定补偿标准或提高补偿金额等。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确保所提诉讼符合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并且选择了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二、起诉流程
准备起诉材料:包括起诉状、相关证据材料(如征地补偿合同、赔偿支付凭证、政府文件等)。
提交起诉材料:将准备好的起诉材料提交至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法院审查与立案: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后,会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查。如果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会登记立案;如果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会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参与诉讼程序:一旦案件立案,被征地单位和个人需要积极参与后续的诉讼程序,包括提交证据、进行辩论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些费用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一、征地赔偿纠纷的起诉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征地赔偿纠纷的起诉条件通常包括:
原告资格:原告必须是与征地赔偿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明确的被告:被告必须是与征地赔偿纠纷有直接关联的责任方,如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涉及征地赔偿的具体实施单位。
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必须明确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如要求支付征地赔偿款、调整赔偿标准等,并提供相应的事实和理由来支持其诉讼请求。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征地赔偿纠纷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且原告必须选择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二、征地赔偿纠纷的起诉范围
征地赔偿纠纷的起诉范围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赔偿标准争议: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对征地赔偿标准不满意,认为赔偿标准过低或不合理。
赔偿款支付争议:被征地单位和个人认为征地赔偿款未按时支付或支付金额不足。
赔偿范围争议: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对征地赔偿的范围有异议,如认为某些损失未纳入赔偿范围。
三、征地赔偿“不被吞”的情况
如果征地赔偿款已经按照法定标准和程序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和个人,且没有存在被侵占、挪用等违法行为,那么从法律上讲,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就没有起诉的基础。因为此时并不存在征地赔偿纠纷或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些费用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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